1.為滿足公司部分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股份出讓需求,同時滿足公司進行股權融資/IPO運作股東數量不超200名的合規標準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和《山東金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僅適用于山東金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持有Ⅰ類股的股東之間的Ⅰ類股份的相互轉讓,不適用于公司員工股權激勵的Ⅱ類股份。
3.本辦法時效期為2019.07.01-2022.06.30(剔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關于“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規定時間)。
4.公司傾向和鼓勵所有持有Ⅰ類股、尤其持股總額不低于2萬股的股東,按照自愿原則,依據自身經濟能力,依靠股東個人人脈關系聯絡受讓其他股東股份,受讓股東人數和股份數量不限。
5.雖持股低于2萬股的股東,也可受讓增持股份,但需承諾受讓增持后,合計持股不低于5萬股。
1)所有持股低于2萬股的股東,均可申請受讓增持股份資格,以申請順序優先原則,額滿(50名)為止;
2)被確認受讓增持股份資格的股東,須繳納受讓增持保證金1萬元;
3)受讓股份后合計持股達到最低5萬股標準的,在達標后的3個工作日內,返還保證金,同時按照同期銀行基準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4)到期(2020.12.31)受讓股份后合計持股仍未達最低5萬股標準的,保證金本金返還,同時無條件接受公司推薦的受讓方,按照當期股份轉讓指導價格出讓全部已持有股份。
6.上述第4條、第5條經股東本人聯絡受讓的股份,執行誰聯絡誰優先原則,不再適用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有關其他股東有異議時的協商及協商不成提交股東會表決的規定。
7.公司接收到的股份出讓意向,優先推薦給本辦法第5條取得受讓增持資格的股東,按照申請順序依次推薦。
8.在股東有出讓股份意向,上述第4條、第5條股東受讓不足時,公司將商請投資機構或大股東兜底受讓。
9.風險提示:
1)公司雖然明確了股權融資/IPO計劃工作目標,但根據國家對擬上市公司審核政策變化的可能因素和公司內部控制規范情況和持續盈利能力實際,存在以下不確定性:
a. 中間終止股權融資/IPO計劃;
b. 延期1-3年申報上市;
c. 上市申報失敗。
2)公司經濟效益風險,盈利波動,低盈利低分紅,不盈利不分紅。
10.本辦法解釋權在公司董事會。
山東金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09月24日
上一條新聞:安全規章系生命 團結協作創新高 ——山東金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